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父母留下宅基地,房屋互换引争议

我所主任  #安翔律师 受邀在BRTV科教频道2022年12月30日、31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就宅基地的分配问题进行了现场调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期的节目内容吧。

视频来源:2022年12月30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父母离世留下宅基地房屋,四兄弟为此争议不断》&2022年12月31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房屋互换引起纠纷,大哥没有宅基地使用权》(文末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观看完整节目)
案件经过

参与本次调解的是田家的四兄弟,父亲在去世前给四兄弟留下了四块地,按理说,四个人、四块地,一人一块很合理。但计划赶不上变化,四兄弟仍对这些地的归属产生了分歧。

关于田家的几处宅基地:据了解,田家最初只有两间祖宅,包括北院的上房五间、厢房两间,以及南院的上房六间、厢房两间。1985年,因为家里人口多,田家父亲又向村里申请了两块新的宅基地,分别建起了东院上房四间、厢房三间以及西院上房四间、厢房三间。

由于父亲年事已高,于是早早就将四处房产进行分配,并且在1992年土地普查时,将四处房产都顺势进行了登记。最初的分配方案是:新宅东院分给了老二,新宅西院分给了老三,老宅南院分给了老四,由父母居住的老宅北院则分给了大哥。


图为最初分配方案

一家人协商一致,四兄弟各得其所,却没有想到这次土地登记竟然给今天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田家大哥表示,四处房本原本约定好四兄弟一人一处,但属于他的那处房屋却并没有登记在他本人名下。

原来,田家大哥1976年参加工作,原先的农村户口转成了居民户口,不符合农村宅基地的登记要求,因此没有拿到土地使用权证,而其他的三兄弟则顺利完成了登记。

由于房本的相关手续由父亲保管,兄弟四人最初也并不知晓老宅登记在了谁的名下。母亲去世后,父亲需要有人照顾,考虑到大哥和四弟都在县城居住,二哥就主动提出搬到离父亲老宅较近的四弟的房屋里居住。由于这次房屋互换,家中原有的分配方案也发生了变化:老二住在老四的名下,老三住在老二的名下,老四住在老三的名下。


图为变动后的分配方案

经过一连串的变动,除了父亲依然居住在分配给大哥的老宅之外,其他三兄弟的情况都发生了变化。为了保证日后各自的权益不受影响,二哥出于好心提出,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分别保管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而二哥在搬到父亲身边后不久发现,老宅的宅基地登记在了老三名下,在得知此事后,他便有了担忧,于是跟父亲提出,签署一份协议,避免兄弟四人日后发生矛盾。

2007年,在三叔的协助起草下,拟出了一份分家字据单,协议上明确写着分给老大的宅基地的原姓名为老三,四兄弟也都签了名。在签署协议后,四兄弟也在实际使用的宅基地上建起了房子。


图为分家字据单上四兄弟的签字

田家大哥表示,他如今想翻建分给自己的老宅,却遭到了老三的阻挠。

老三声称,自己是在签署协议后才得知宅基地的登记情况,于是便改变了想法,如果早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他根本不会签这个字。

如今,老三因自家困难不顾当初的约定和兄弟之间的情感,想要推翻这份协议。老三说,这份协议涉及到了自己小家庭的利益,他一人并不能做主,而妻子的坚决反对,更是他无法履行协议的主因。

这份协议是否有效,老三又能否推翻这份协议呢?


安律分析

安翔律师分析,从情理上来看,大哥从1976年外出打工,其余的三兄弟最大的也才刚满十岁。大哥一个月挣30多块钱,1977年就将存的200多块钱全部拿出补贴家用,这是很大的一种奉献,并且在赡养父亲上,大哥也尽心尽力。

从法律上来分析首先,依照当年的政策,大哥不能登记宅基地,但老三拥有两套宅基地也不符合相关规定;其次,兄弟四人当年签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且明确注明了宅基地的登记情况,协议内容不仅划分了宅基地,也阐明了父亲赡养的要求,在实际执行上,兄弟四人各自住在协商的房子内,并未住在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内;另外,对老父亲的共同赡养、各尽其责费用四人均摊,建立在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之上,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遵循契约精神,大哥也有属于大哥的权利;最后,安翔律师总结,不论从法理情哪个角度分析,都没有道理推翻这份协议,让大哥无法回到这个家。

在调解的最后,四兄弟并未能握手言和,但经过律师的普法和专家团队的调解,还是带给四兄弟了很多启示,相信他们对后续发展已经有了初步认识,接下来在他们慎重考虑后,希望这份2007年的协议书还能如约执行下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段晴晴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