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在BRTV科教频道2022年11月10日、11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就重组家庭的遗产继承问题进行了现场调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期的节目内容吧。
参与本次调解的是一个重组家庭,家中成员的关系颇为复杂。大姐和二哥的亲生母亲去世于1959年,当时两人分别11岁和4岁。1962年,父亲再婚,继母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加入进来,新的家庭组建了。隔年,家里最小的五弟出生,一家七口开始了相依相伴的生活。
安律分析
首先,在认定李女士是否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问题上,安翔律师表示,李女士拿出了三份邻居写的很长的书面证人证言,里面说的内容确实可以相互印证,对于李女士跟老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以及尽到了一些主要的赡养义务均没有异议。关键来讲,其实赡养这件事,因为老人自己有退休金,钱的问题能够解决,那剩余实际上就是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的事情。跟老人生活在一起,其实就已经可以直接认定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了。再加上老邻居们的证人证言,我们可以认定李女士是够格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的。
其次,针对继承比例,安翔律师认为,案涉房产购于父亲再婚后,为父母(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父亲过世在先,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已经析出,父亲享有的1/2份额已进入继承。所以此时,继母对该房屋享有的份额已经超过了1/2。又因为继母将其份额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遗赠给了李女士的女儿,则只剩下父亲的遗产尚存在未分割的部分。对于这一部分遗产,应由除继母外的五个子女继续依法分割。
考虑到房子目前是李女士在居住,且其与女儿所享份额较大,故采取了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的补偿方式来进行遗产分割。同时,由于该房产为校产房,安翔律师建议,其预估价格应低于周边的商品房,基本以六万元为宜。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段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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