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在BTV科教频道2022年6月3日、4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就房产分割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让我们一起来看本期节目吧。
视频来源:2022年6月3日和6月4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兄妹因遗嘱争夺房子 婆媳关系让母亲临终前反悔》、《第三调解室:兄妹为争夺母亲遗产反目 大哥与母亲摩擦不断》
参加调解的是徐家兄妹,母亲去世后留下了位于西罗园南里的房子。兄妹俩对房产的分配上存在分歧,大哥认为房子应归属于他,妹妹认为房子应当一人一半。
大哥表示,母亲给他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该份遗嘱的内容如下:“我名下的产权房当初是由我大儿子出资购买的,我证明我死后此房过户给大儿子。”落款日期是2021年6月7日
妹妹表示,自己手中也有母亲的遗嘱,该份遗嘱表示房子的分配是兄妹二人一人一半。关于房产分配的问题,母亲的遗嘱是唯一能作为事实的证据。但是兄妹俩各持一份遗嘱,关键在于判断谁的遗嘱更有法律效力。
安律分析
在询问徐家兄妹的诉求及详细情况后,安翔律师对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于大哥徐先生拿出的遗嘱,安翔律师表示这份遗嘱如果涉及到诉讼的话,需要用病历来证明其母亲立遗嘱时的神智情况,即是否神清语利。大哥徐先生拿出的遗嘱从效力上看,是最后一份遗嘱。如果不能否认遗嘱是由母亲写的,那么母亲留下的房子就归哥哥所有。但是依据买卖协议这个房子是成本价房改房,其中用到了父母双方的工龄。母亲只能在自己的份额内分配。关于父亲的这一部分,由于父亲已经去世,那这部分的利益在法律上是构成法定继承的。如果进行诉讼则需要笔迹鉴定,但是笔迹鉴定的风险较高。笔迹鉴定的程序首先是确认其母亲本人的笔迹,然后再与遗嘱的笔迹进行对比。如果哥哥找不到相应的笔迹样本来证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那么遗嘱就是无效的。持有遗嘱的一方对于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若完不成举证,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而妹妹的遗嘱不管有效无效,其实是参考法定继承的比例来的,法定继承就是兄妹二人为继承人,房子的分配是一人一半。安翔律师建议兄妹二人能够在数额的补偿上互相沟通协调,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哥哥只能接受给妹妹50万元,而妹妹表示可以在哥哥给她100万元补偿的情况下不争夺房产继承权。兄妹二人对于补偿额存在50万元的差异,安翔律师认为这50万元的差异在整个房产的价值当中并不是大份额。建议兄妹二人之后能通过更多的沟通,试着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在调解团队的询问下,哥哥仍不能接受给妹妹100万元的补偿,妹妹仍然坚持100万元的补偿,不做任何的让步。
对于妹妹目前的坚持,调解团队表示尊重,也希望在后续的沟通里,她能够对哥哥的生活现状多加体谅并尽可能的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林丽宁 杨雅帆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