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继承人配偶未参与,分家协议有效吗?

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在BTV科教频道2022年5月2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就分家协议的效力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

一份分家协议,引发家庭战火。意推翻协议的小弟坚决履行协议的大哥面对无法推进的协议书他们将陷入哪些困局让我们一起来看本期节目吧。



案件经过

参加调解的是王家兄弟王家父母去世后留下了位于垂杨柳的两居室。为了妥善处理这套两居室,王家五兄妹签署了一份分家协议。但现如今,家中的小弟想推翻这份协议。兄弟二人对这份分家协议有不一样的解读,导致这份分家协议始终无法履行。

大哥表示,这份分家协议是在二姐的主持下签署的,当场在场的不仅有五兄妹,妹夫和外甥女也在。当时小弟是认可这份分家协议的,分家协议上既有签字、也按了手印。协议上写到这套房子王家兄弟的两个家庭各占50%
小弟表示,这份协议是其他人商量好的,让他签字前是已经拟好了的。当时在大哥家里,自己为了兄弟姐妹们不发生冲突,才“被迫”在分家协议上签字。
在安翔律师的追问下,大哥表示就签过这一份正式的分家协议,垂杨柳的这套两居室的房本在小弟的手上,但是房本是父亲的名字
小弟媳认为小弟擅自做主签下的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她给出的最有利的理由是签协议的时候自己并不在场。

大哥大嫂认为小弟夫妇如今故意回避问题的态度,根本目的是想独占房屋。

面对兄弟二人的矛盾,大姐表示她遵循父母生前的意思,支持两个弟弟一人一半的分配方式。

安律分析

大哥坚持履行分家协议,小弟执意推翻分家协议。询问完王家兄弟的诉求及详细情况后,安翔律师就下列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释:
Q1:签署分家协议时小弟媳不在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不过,小弟在签署协议时还没有取得该房屋的继承利益,只有当小弟取得该利益后,才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关系因此,在签署分家协议的时候,小弟媳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一定得参与。
Q2:在什么条件下,小弟能够推翻分家协议?
对于一份成立的协议,只有当受欺诈和受胁迫时能推翻它。
Q3:这份分家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这份分家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它是平等主体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它相当于签了合同,不是公证后才生效,现在这份协议就是有效的。

案件后续
调解团队建议王家兄弟俩没有必要去推翻这份分家协议,实际上这份协议是三个姐妹对他们的让步。如果不签署这份协议,房屋是五人各占20%,而现在兄弟俩各占50%,对于兄弟俩的利益是最大化的。位于垂杨柳的两居室按照协议兄弟俩各占50%,大哥别再干预小弟使用该房屋,小弟每个月给大哥1000块钱的补偿。房子拆迁的时候,按照协议去分相应的份额。
终在调解团队的共同努力下,王家兄弟俩认可分家协议的有效性,兄弟二人在第三调解室的现场和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第三人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资、奖⾦、劳务报酬;

(⼆)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