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BTV科教频道2022年1月14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安翔律师就“老人的居住权问题”进行了分析调解。让我们看看本期节目中,安翔律师是如何解读这一问题的吧。
安律分析
Q1、老人与子女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调解现场出示的合同已经具有了合同履行的合法构成要件,且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中老人与女儿之间的买卖合同在有效性上是没有争议的。
Q2、房屋过户后,子女是否应当继续赡养老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与之相对的,成年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也对年老的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即便由女儿出资的房屋最终过户回女儿的名下,女儿也依旧要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
案件中,老人之所以在过户问题上不积极,主要是担心房屋的产权到女儿手中后,母女间会发生冲突,导致自己无家可归。
针对于此,安翔律师指出,《民法典》中有对“居住权”的专门规定。如若母亲还是担心会出现女儿将其“扫地出门”的情况,那么母女二人可以再另外设立一个关于母亲的居住权的合同。最终,母女二人达成合意,开始为过户和设立居住权做相关工作。
相关法规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