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之房产过户后母亲是否还能继续居住?

在BTV科教频道2022年1月14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里,安翔律师就“老人的居住权问题”进行了分析调解。让我们看看本期节目中,安翔律师是如何解读这一问题的吧。

视频来源:2022年1月14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母女二人各怀心事 为房产陷入矛盾

安律分析


Q1、老人与子女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调解现场出示的合同已经具有了合同履行的合法构成要件,且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中老人与女儿之间的买卖合同在有效性上是没有争议的。


Q2、房屋过户后,子女是否应当继续赡养老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与之相对的,成年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也对年老的父母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在本案中,即便由女儿出资的房屋最终过户回女儿的名下,女儿也依旧要承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

Q3、老人的居住权该如何保障?

案件中,老人之所以在过户问题上不积极,主要是担心房屋的产权到女儿手中后,母女间会发生冲突,导致自己无家可归。

针对于此,安翔律师指出,《民法典》中有对“居住权”的专门规定。如若母亲还是担心会出现女儿将其“扫地出门”的情况,那么母女二人可以再另外设立一个关于母亲的居住权的合同。最终,母女二人达成合意,开始为过户和设立居住权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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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