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解读《第三调解室》之如何赡养老人?

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在BTV科教频道2021年8月30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中,就赡养问题的家庭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

今天参加调解的双方是一位母亲和她的儿子。不知为何,母子俩的关系显得十分紧张。在分开调解时,儿子的情绪一度非常激动,甚至想转身离开调解现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视频吧!


视频节选来源:2021年8月30日的第三调解室《母子俩为房产争执不休 儿子控诉母亲购买上万保健品》(文末点击“阅读原文”可跳转观看完整版节目)

案件经过

在现场调解正式开始之前,前期采访记者向安翔律师及调解嘉宾们大致介绍了一下这对母子的情况。目前,母子俩除了有情感纠葛需要梳理之外,还涉及到了具体的房产争议。

母亲高女士表示,近年来自己的身体状况每日愈下,加之最近因为房子问题和儿子产生了争执,心里也是十分的不痛快她如今的住房是通过弟弟争取到的。当年村里拆迁是弟弟做主,将她连带儿子儿媳小孙女的户口一并写在了弟弟名下。由此,他们家才得到了后来的两套拆迁安置房。这两套房子自己和儿子一家合住了一套,另一套则用来出租赚取租金,但这些房屋租金一直都掌握在儿子手里,一家人靠这笔钱基本能够维持日常生活。

因为一些日常琐事,儿子张先生再也受不了和母亲共同居住在一个屋檐下。为了不再烦心,他只能带着妻儿搬出去

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母亲觉得儿子的育儿方式是“虐待”,儿子却认为是正常的育儿行为。关键就在于高女士和儿子的教育理念的不同,这才是他们之间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


儿子张先生表示,自己因为生过大病身体不好所以不能生气。可是只要跟母亲住在一起两人就避免不了闹别扭,这让他无计可施。
儿子一家搬走之后,母亲高女士的生活渐渐出现了困难。毕竟年事已高又有病在身,高女士不但需要钱,也需要有人在身边照顾。母亲说儿子现在以生病为由拒绝照顾,赡养费也不愿给付。从2020年初到现在,儿子一共只给了母亲2万元,这对于要吃药看病的高女士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高女士表示,自打儿子不工作之后,他们一家的收入来源便只有每年7万元的房屋租金。而这笔钱在儿子租房搬走之后,就更显得不那么够用了。
面对调解专家的询问,高女士坦诚,儿子在搬到燕郊之后确实让自己前去住,不过因为种种原因,高女士并未答应。那么,她为何要拒绝儿子的邀请呢?
她表示,自己确实不愿意去燕郊居住,只要儿子能够按时给付赡养费,她的生活完全可以自理。但是在儿子张先生看来,母亲要求赡养费的举动却是另有目的。张先生说母亲在购买保健品方面,动辄就花费上万元,这样的花销跟他们的经济状况完全不符。


母亲现在有个新的想法——把眼下居住的房子卖掉,用于支付生活花销。但她的这一想法遭到了儿子的强烈反对。

高女士表示,儿子虽然没有工作,但并非一点收入都没有。他开了个网店,加上房租,整体收入应该不错,每个月完全可以多给自己一点赡养费。她表明自己不想再跟儿子一起生活,只需要儿子承担赡养费。对于母亲这样的诉求,儿子张先生又是什么态度呢?

儿子张先生表示,自己目前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房租,除去基本生活费用之外,已经拿不出额外的钱。但母亲执意不肯搬到燕郊居住,这让他也是进退两难。其实,儿子张先生心里也有个方案,那就是将家里的两处房产全部出租,然后母亲和他们一起搬到燕郊生活。因为燕郊的房租较低,家里的房租相对较高,这样一来租金差价每年就可以多收入3、4万元。

我们常说,作为子女应当赡养老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调解至此,双方虽然没有发生什么激烈的言语冲突,但不难看出,母亲和儿子暂时都没有让步的意思。对此,安翔律师及调解专家们提出了几种解决方案。
可对于调解专家提出的几种解决方案,母子双方都没有立即表态,他们似乎都有些为难。目前的状况是母亲高女士不愿跟儿子共同居住,儿子张先生对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又表示压力太大。
这个僵局该如何破解呢?
为了尽快拿出稳妥的解决方案,调解团队一同来到第三现场进行商讨,经过一番争论和分析之后,专家们有了思路。他们决定一方面劝说母亲可否在赡养费的数额上稍微降低一些;另一方面,要求儿子在日常照料、情感慰藉上多做付出。
令人欣慰的是,儿子当场便表示了赡养母亲的决心。只是据他所述,自己如今经济困难,每个月可能拿不出更多的赡养费来给母亲。但是,对于母亲的其他要求,他会尽可能的去满足。

安律解读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赡养是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首先,在经济上,儿子张先生现在确实遇到了一定的困难。
其次,高女士选择独自生活的方式成本确实比较高,家里承担不起这样的生活成本。但是,这是高女士自己的选择,我们也不能过度地干预。
因此,儿子现在虽然在经济上可能暂时满足不了高女士,但是希望高女士给儿子一个机会,先缓缓手头,然后在一段时间内满足高女士赡养费的诉求。

案件后续

在安翔律师以及调解专家们的劝导和鼓励下,儿子张先生终于面对母亲,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他向母亲承诺,虽然自己现在没有收入,经济不宽裕,但未来如果情况好转,他会尽可能的满足母亲的要求,给予母亲更多的慰藉。
在茫茫人海中,母亲和儿子本是最应该互相关爱,互相体谅的两个人。这句话大家都应该有体会。母亲生你养你不容易作为儿子无论如何也要在母亲晚年的时候,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回报。切莫造成“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切莫在未来的人生中缺少了最宝贵的东西。
人生之路有起有落,但家人的关怀与爱,永远都会给予我们力量。希望张先生能够早日振作起来,完成自己对母亲的承诺也希望年迈的母亲放下负担去享受幸福的晚年生活和天伦之乐。

相关法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 陈萱

责任编辑: 黄旭

主       编: 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