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在BTV科教频道2021年8月30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中,就赡养问题的家庭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
今天参加调解的双方是一位母亲和她的儿子。不知为何,母子俩的关系显得十分紧张。在分开调解时,儿子的情绪一度非常激动,甚至想转身离开调解现场。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的视频吧!
案件经过
在现场调解正式开始之前,前期采访记者向安翔律师及调解嘉宾们大致介绍了一下这对母子的情况。目前,母子俩除了有情感纠葛需要梳理之外,还涉及到了具体的房产争议。
母亲高女士表示,近年来,自己的身体状况每日愈下,加之最近因为房子问题和儿子产生了争执,心里也是十分的不痛快。她如今的住房是通过弟弟争取到的。当年村里拆迁是弟弟做主,将她连带儿子、儿媳、小孙女的户口一并写在了弟弟名下。由此,他们家才得到了后来的两套拆迁安置房。这两套房子自己和儿子一家合住了一套,另一套则用来出租赚取租金,但这些房屋租金一直都掌握在儿子手里,一家人靠这笔钱基本能够维持日常生活。
因为一些日常琐事,儿子张先生再也受不了和母亲共同居住在一个屋檐下。为了不再烦心,他只能带着妻儿搬出去。
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母亲现在有个新的想法——把眼下居住的房子卖掉,用于支付生活花销。但她的这一想法遭到了儿子的强烈反对。
高女士表示,儿子虽然没有工作,但并非一点收入都没有。他开了个网店,加上房租,整体收入应该不错,每个月完全可以多给自己一点赡养费。她表明自己不想再跟儿子一起生活,只需要儿子承担赡养费。对于母亲这样的诉求,儿子张先生又是什么态度呢?
儿子张先生表示,自己目前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房租,除去基本生活费用之外,已经拿不出额外的钱。但母亲执意不肯搬到燕郊居住,这让他也是进退两难。其实,儿子张先生心里也有个方案,那就是将家里的两处房产全部出租,然后母亲和他们一起搬到燕郊生活。因为燕郊的房租较低,家里的房租相对较高,这样一来租金差价每年就可以多收入3、4万元。
安律解读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案件后续
相关法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 陈萱
责任编辑: 黄旭
主 编: 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