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在BTV科教频道2021年4月17日、18日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中,就夫妻之间财产分割的家庭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孙女士和李先生是一对再婚夫妻。因为都经历过失败的婚姻,他们在这次缘分面前显得格外的认真和谨慎。在交往了半年之后,两个人有了更多的了解,经过深思熟虑,他们决定登记结婚。二人结婚时,双方各自的子女都已成年,对父母的再婚,子女们都表示了同意和理解。婚后第二年,两人幸运地赶上了拆迁,家里分到了两套房子,生活也更加安稳了。掐指一算,到今年夫妻俩已经不知不觉的携手走过了十一个年头。然而,这份得之不易的姻缘,却很有可能要止步于此。这是为什么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视频吧。
视频节选来源:2021年4月17日、18日的第三调解室《再婚夫妻走向协议离婚,女士为儿子提出和平分手》《夫妻离婚分割财产起争议,补偿数额无法达成统一》
孙女士表示,因为儿子和丈夫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她被压得喘不过气来,在他们二者之间,孙女士只能选择儿子。孙女士说,自己和丈夫的缘分已尽,希望双方能和平分手,协议离婚。
通过孙女士的叙述,我们得知其二人婚后在丈夫的老家也购置了一套房产。孙女士愿意无条件放弃这套房产,希望丈夫能得到一丝心理安慰。
然而李先生却表示,婚后第二年,北京的家拆迁时,按政策他也分到了50平米的安置面积,他要求得到这50平米的利益。
孙女士感到委屈,拆迁的宅基地和房子都在自己名下,丈夫落户北京的一系列手续也是自己帮着办理的。所有这些付出她都可以不去计较,只希望两个人可以好聚好散。面对丈夫想要北京这套房子的要求,孙女士觉得有点儿缺乏依据。
李先生已经59岁了,马上涉及到领养老金退休的问题,马上就要享受国家的红利了。而且户口进京之后,享受的是北京社保的标准,没必要非得住在北京。如果说能拿一部分称心如意的价款离开,然后拿着北京未来的政策红利、退休金回老家生活,会很舒适。
02 针对双方所纠结的补偿数额计算的问题
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的主要焦点是房产。丈夫李先生率先表态,自己并不想回老家,他说如果离婚,自己完全可以在属于自己的房子里居住生活。根据拆迁政策来看,李先生当初得到的只是50平米的低价购房指标。买房所用的钱还是从孙女士的拆迁款中支出。如若孙女士想要房子,就要补偿李先生50平米差价所对应的经济权益。而不能按照购买房子时,2200元/m的数额来计算。
03 关于居住权的问题
《民法典》中有一个叫“居住权”的规定,这与“所有权”同样是法律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法律支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割。这种分割意思是所有权人承诺让你使用到什么时间,就使用到什么时候,而且这种使用可以是无偿的、免费的。而且对于李先生来说,这个使用权是基于他自己原来在拆迁中获得的利益,并非其理解的寄人篱下。
04 离婚后,关于丈夫户口以及居住的问题
丈夫李先生的户籍现在已经进了北京,他得有房产才能迁走。这个事要从公安户籍管理的政策角度解决。总之,是不会影响到孙女士房屋权益的。
05 安翔律师给出最后的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主要的争议就是这个房屋拆迁所得到的利益,要把婚姻带来的利益从拆迁利益中分离出来。那么,我们就依法给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要体现李先生在这个拆迁中的利益,按照北京市高院相关的司法文件,孙女士和李先生之间的这个差价大概在一百万元,但是这一百万元是上限不是下限,所以从算钱的角度上,是以这个为标准;
第二,如果双方不愿意涉及钱,可以借助《民法典》关于“居住权”方面的规定,解决二人之间的问题。
李先生表示,自己需要些时间考虑。调解当天双方没有取得决定性进展。最后,我们也希望双方能够充分冷静之后再做决定。婚姻不易,应该且行且珍惜,千万不要让自己的人生后悔。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陈萱 张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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