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白家都是大女儿在支付父亲的养老院费用,最近,她突然提出自己将不再负担这个费用了。父女情变化的背后究竟遇到了什么困难?
今天选取安翔律师在2021年3月12日BTV科教频道播出的《第三调解室》节目中的视频,就父女之间赡养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为大家进行解读。
案件经过
白家大女儿申请了一处政策性住房,希望父亲能够从养老院搬出去,到廉租房生活,这个提议遭到了父亲的拒绝。于是大女儿表示她将不再支付父亲养老院的费用了,似乎想要用断粮的方法让父亲接受自己的方案。心急如焚的老父亲因此委托了二女儿,向《第三条调解室》栏目组拨打了求助电话。针对父亲的养老问题,大女儿有一肚子的委屈,她表示:“我也不反对去养老院。住养老院可以,但现在还剩三个儿女,也不能白天晚上都让我一个人管、钱让我一个人出。”据了解,白老先生共有四个孩子,为何现在偏偏只有大女儿支付父亲养老院的费用呢?白老先生原本有四个孩子,小女儿因病过世,唯一的儿子曾与自己产生过很大的不愉快,从此几乎不再往来。事实上,这已经是白家人第二次走进《第三条调解室》的调解现场了。早在2012年12月,白老先生就带着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进行过一次调解。当年为了同儿子划清界限,父亲白老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屋过户给了大女儿,并希望大女儿能将该房产变卖。白老先生坦言,当年因为自己面临再婚的抉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他提前将自己的一处房屋过户给了大女儿,并在大女儿的主张下,将房屋变现为205万,预先分给了每个儿女30万的现金。其他的钱款由大女儿负责管理,用于支付自己的养老开销。基于对大女儿的信任,老父亲并没和她很正式地谈过此事,而正是这份默契,如今却出现了分歧。自从大女儿拒绝给老父亲缴纳养老费用开始,老父亲便一直希望大女儿能够如数归还自己剩下的卖房款40万元(原为80万,扣除了在养老院两年零六个月的花费,剩余40万)。然而大女儿不但推诿,反而还向自己索要额外的20万辛苦费。依老父亲的想法,继续在养老院生活,是他最希望的结果。然而,眼下养老院面临续费,大女儿却不愿意为自己缴纳费用了。这是为什么呢?首先,随着父亲的年龄增长,需要麻烦子女的问题越来越多。父亲的身体状况让大女儿的压力越来越大,这让大女儿感到有些棘手。其次,大女儿在节目中一再强调表示,卖掉的房子是自己的,得到的卖房款也是自己的,全盘否认了父亲的说法。这显然与2012年她第一次来到《第三调解室》现场调解时的说法完全不同。对此,安翔律师提醒大女儿:原本父亲这房子过户不到您名下,虽然后来是按买卖办的过户,但是您没给钱呀。因此,没让您出这个钱就把房子过户给您了,这房子实质上父亲是赠与您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说赡养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而老人又把房子赠与您了,他是可以撤销这赠与的。这笔账如果老父亲要算回来,那可是天文数字,您自己考虑。在安翔律师和调解员的劝说下,大女儿彻底否认了之前的说法,并表示自己已经无力单独赡养父亲,希望妹妹能够和自己共担责任,但仍表示不同意归还父亲40万的剩余卖房款。安翔律师再次提醒大女儿:如果告上法庭,法庭可以强制执行,而且强制执行时的金额,可不只是现在说的40万元了。或许是独自赡养父亲压力太大,也或许是一时在气头上摆不正心态。大女儿始终在提出条件讨价还价,专家们希望她能够冷静一下。暂时中止了调解,给她独立思考的空间。安翔律师耐心解释道:“您现在侵犯了老父亲的财产。作为扶养人来讲,您现在不扶养他了,又要把他的钱据为己有,如果法院给您定了这个性质。他赠与您所有东西都是可以要回来的。
不管从道德上也好、从您在家里的亲情也好、从您对于子女以后怎么教育也好,哪笔账您都是不划算的。40万元这数必须得认,至于怎么执行,按照您现在能够执行的方式,咱们可以商量。”
调节后续
经过安翔律师与白家大女儿的单独沟通和劝说,大女儿对相关事实又重新回忆了一下,最终也想明白了。节目返场后,安翔律师向白家老父亲提出了如下的最终解决方案:“40万元确实是父亲的钱,但是大女儿还给父亲需要一点时间。七天内,先还20万元,然后两个月内退还剩下的20万元。大女儿将钱都退还父亲之后,父亲把户口从大女儿的户口里迁出来。往后的赡养义务由几个孩子共同分担。”
都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或许独自赡养老父亲的压力是常人无法感受到的,也或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压力,多多少少让人的内心产生了波动或是其他什么想法。然而,利益终究是抵不过血脉亲情,在最终的权衡之后,扪心自问地用真心换真心,才该是子女与长辈之间最该拥有的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