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要】
同母异父四兄妹,
为分老宅诉八次,
三年十万耗钱财,
终盼调解以分忧。
二哥一岁多时就被母亲带来了陈家,改姓为陈,但户口在1982年就迁出了,老宅腾退时也不在此房中居住。
大哥和二哥有权利分此安置房吗?
2019年4月20日,安翔律师受邀请参与了最新一期《第三调解室》栏目——《八次官司》。
【事件回顾】
陈家原有一个15号老房(如今户口本上只有四弟一家三口);后来二哥买了邻居的16号房(与拆迁纠纷无关);
再后来,1990年三姐和四弟买下了母亲房子对面的17号房,因为三姐给房屋做过翻建,故该房屋登记在她的名下。
至此,全家有了共三处住房。
2016年,房屋拆迁开始进行,拆迁办因没与四弟达成一致,找到三妹商量。(拆迁办之所以找到三妹,是因为此次拆迁是将原母亲名下的15号房和三妹名下的17号房两处房一并征收,两房同在一个四合院里,征收时统一改成了17号的地址,所以三妹就成了被拆迁人。)
随后拆迁办以国家拆迁为由、大局利益为重,劝说三妹先签一个保留财产的协议,让出房子后再解决其他问题。
在拆迁办的口头承诺“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是可以改的”的劝说下,三妹未经询问两位哥哥便签署了这份协议。该补偿协议上载明的四个被征收人分别是三妹、四弟及二者各自的子女,没有老大和老二;同时,协议本应记载有由三妹为大哥争取的一套房和为二哥争取的一居室,但在拆迁办现场,二哥因为三妹没有提前告诉他拆迁政策而翻脸,拒绝递交个人的相关材料,导致三妹为大哥和二哥争取来的利益都没有被写进拆迁协议。
至此,大哥和二哥无法依据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是拆迁协议的协议中所规定的利益内容分得补偿,故其要求从拆迁协议载明分给三妹和四弟的份额中寻求补偿。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原母亲名下15号房的拆迁利益如何分配?】二哥觉得1990年翻建六十平米的15号老房子时,是他出的钱和料,大家不过是出力,所以希望得到此次房屋拆迁或将得到的五套房的四分之一。
四弟在最后一次开庭时与两位哥哥发生冲突,其认为老大和老二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没理由争房子。不过他最后表示,只要法律有依据,谁的份额给谁就行。
《八次官司》上篇
【安律提示】
老二提交的几份行政诉讼文书中表明,其既不是被拆迁人,也不是被征收人,同时他也不能举证其与大哥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安律:您认为自己主张房屋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呢?
老二:继承母亲的遗产。
安律:有什么证据吗?
老二:根据我母亲1980年的一个建房批示,可以证明母亲是房屋的产权人。
但老二现场并没有提交有关遗产继承的民事诉讼相关材料,且现场查明,老二所说的母亲的批示为《居民危险房屋翻建审批表》, 这表明该房屋并没有产权证,也没有规划局的规划许可。陈家人因既成事实而居住在此,为防止房屋倒塌、人员伤亡而被批准进行房屋翻建,所以该房屋在母亲翻建后依然没有产权效力,而仅当房屋具有产权效力的时候才能产生继承效果。如今国家为了收回土地,仅对居住其中的人进行一定补偿,所以二哥和大哥若以继承为由主张房屋份额是没有道理的。
【法律解读】
陈家的住房并不是私产房,也不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早年的违章建筑,没有办理合法的房产登记,没有形成产权,所以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故而被认定的被征收人只有老三和老四,老大和老二没权利要求分配此房产。
《八次官司》下篇
【调解结果】
对于三妹愿意听从安翔律师和调解员的建议,并替四弟一起支付给每位哥哥十万元补偿作为安慰的解决方式,二哥仍心有不甘,表示不愿接受,他可能还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考虑。我们也希望陈家的矛盾能早日化解,避免对生活产生更大的影响。
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