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父母共有六个子女、两套房,随着父母的去世,六兄妹就两套房产的分配问题产生了极大矛盾。
(一)两间房屋是否算作遗产,怎么分配?
(二)老大占用父母名下房屋17年,无人有过争议,如今异议,是否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三)老大主张自己出资买房,从证据规则上如何举证?即便可以举证,房屋的所有权性质应当如何界定?
【节目内容】
刘家父亲名下有两套房,为2000年公租房拆迁后,于2003年得到的安置房两间。其中一间一居室56平米,一直由大哥占有使用并收取租金,另外一间两居室64平米,一直由父亲居住。
十七年来兄弟姐妹从未过问大哥居住一居室之事,因为大家以为房本写的是大哥名字。直至父亲过世,两间房屋的产权问题终于浮出水面。
[调解涉及的两间房购买时利用了父母的工龄优惠,当年共支付15万7千元(优惠部分单价为702元/平米,无优惠部分单价1560元/平米)。]
老大认为,父亲支付了两居室的费用7万元,其自己通过借款交付了一居室的费用八万多元,二人共同去交的房款;当时虽有两套房,但不给分房本,故写在了一起。一居室应归自己所有。
【其他兄弟姐妹观点】
六弟陈述:拆迁时户口上有八人,分别为:父母、大哥一家三口、老四和女儿以及小弟,基于八个人每人15平米的面积才让一家人分得了两套房屋。按照当年的拆迁政策,大哥不能独得一居室,他还占用了其他人的面积。
老三表示:当年其与儿子的户口也在老宅,却未被列入安置人之列,但其当时并未对拆迁协议有过异议。
老四表示:一居室里也有自己的份额,约9平米的份额。经提示,其意识到自己与女儿应有30平米的份额。
【关于父亲生前时一居室为何没有过户的问题】
大哥表示:如果按拆迁协议计算,每人15平米,虽然自己占用的一居室多出10平米,但其认为是父亲生前已经赠与自己的。父亲在世时,大哥曾试图过户,但需另加20%过户费用约一百万元,其因费用过高难以承担而未办理。
同时,既然拆迁之际兄妹们并未向父母提出任何主张,也可视为他们早已放弃了自己相应的权利。
其他兄弟姐妹表示:对于大哥的过户要求,父亲生前要求大哥拿出30万元分给其他五人作为补偿,大哥当时拒绝,父亲便未让其过户。
【安律调解】
安翔律师提示老大,要明确自己主张权利的来源,是拆迁协议,还是父亲的意愿?如果源于父亲的意愿,但没有遗嘱,结果可能对其更加不利;如果主张遵循拆迁协议,则每个人都该有15平米的安置利益。安律师的提示使老大放下了固有观念。
调解中途,老二和老五表示可以退步,只要大哥放弃二居室,她们可以不要大哥的现金补偿。
最终在安翔律师的调解下,刘家兄妹达成一致:
一、老大只继承一居室,同时在一个月内拿出三十万补偿;
二、关于三十万补偿的分配情况,建议老四全拿或者多拿,但具体分配仍需由五兄妹商议分配;
三、两居室由老大之外的五兄妹继承。
刘家兄妹六人终于化解了矛盾,血肉相连的亲情得以维系。生活中,因兄妹众多而在继承问题上显现矛盾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问题若是处理好了,则一家人和和睦睦,反之则会心生嫌隙。面对如此矛盾,协商解决显然是比一家人对簿公堂更好的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在调解中精准运用法律、理清法理关系,照顾亲情又不盲目牺牲利益,在法与情之间保持平衡,这是安翔律师处理家庭纠纷一贯秉承的原则。此次调解圆满达成,让一家人放下芥蒂,正是成功运用该原则的典范。
1.法定继承:两间房屋是否算作遗产,怎么分配?
首先要查清遗产范围,存在他人拆迁补偿利益的应首先做出分割,之后仅可对父母生前取得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比如该纠纷中的老四及其女儿在拆迁过程中应得的30平米安置利益,就应先于继承作出分割,当然,其是否愿意在亲情面前退让自己的利益份额则是其自己的处分问题了。
其次,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属于父母生前取得的合法财产部分即可以开始法定继承的遗产分割。
2.时效问题:老大占用父母名下房屋17年,无人有过争议,如今异议,是否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见文末),该纠纷首先是一个物权方面的纠纷,而不是一个债权请求权问题,从理论到实践,目前是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
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就已经开始了。法定继承开始之后,所有继承人属于共同共有的状态,没有人放弃继承,老大也并没有通过其他的手段完成过户而侵害他人的利益,而只是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未主动向他人分享收益。该纠纷中的五兄妹未向老大主张这份房租收益,但如果他们想主张是可以的,并且此处主张收益分享的诉讼是有诉讼时效期限的。
从继承本身的权益来讲,是不因为17年的经过就丧失了追诉权利的,甚至即使超过了20年,也同样可以要求分割遗产。理论上这相当于把一个共同共有物的各自产权分割清楚的问题,所以它本身是一个没有发生争议的状态,是不涉及诉讼时效起算的。
3.举证问题:老大主张自己出资买房,从证据规则上如何举证?即便可以举证,房屋的所有权性质应当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见文末),老大若想证明自己代为付款的事实,则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通常来讲,购房人在这种成本价购房的过程中,只能由原来的承租人进行购买,即只能由产权单位的职工购买。所以,即便是其他的人代为付款,也只能在付款的单据上写上“代付”。那么,如果该代付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的,因为有转账记录,就更好证明一些;如果不是银行转账而是现金支付,那么起码要有同时间的、数额相符的一些取款记录取,这里的“同时间”是指与代付日期间隔最好不超过两天的取款时间。具备以上证据,再加上单据上的代付记录,才能证明这个款项的出处,即是否源于老大的代付。
即便是在成本价购房的过程中,由老人的其中一个子女来出资,并且即便他能证明这一点,也并不构成未来他在分割房屋当中必然的一种优势,因为他跟老人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间具有借名买房的意思表示,那么他可以首先确定双方借名买房的关系是成立的,则他可以因此取得房屋;而在没有借名买房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即便出了资,通常情况下也只是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考虑将他原来的出资按照债权债务的方式返还给他本人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五条【继承解决方式】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