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V第三调解室更新了!2019年3月1日,安翔律师受邀参与了最新一期《第三调解室》栏目——《老李家的三套房》。完整内容可在腾讯视频中搜索观看。
【节目内容】
李家父母共有617、延庆、308三套房产。其中617楼归属父亲所有,延庆房产归属老三的子女名下,308楼则为公租房。四个孩子中,大女儿未婚无子,并且对家中贡献颇大,悉心照料父母。在父亲去世后,由于安葬父亲的问题,母亲与二儿子产生冲突,随后立了一份遗嘱,说明将617楼留给大女儿。
几年后,大女儿去世,该楼的所有权又回到了母亲名下。母亲被大儿子接到家中生活,并代理母亲卖出了617楼,卖得钱款一直掌握在其手中,并用这份钱款料理了大姐及后来母亲的后事。随后,母亲去世,生前通过赠与协议将变卖617楼所得的数额留给大儿子。
但是,大姐去世、母亲卖房等一系列事件,大儿子都并未让弟弟知情。对于遗留的几处房产,兄弟俩都认为母亲意下留给自己,多年来冲突不断。
【老二认为】
1.对于617楼,母亲明确签下了赠与协议,说明将变卖该房所得的钱款赠与自己,这一点无可争议。
2.母亲在赠与遗嘱中说明将一切财产都给自己,所以对于公租房308号楼的居住权应当属于自己一人所有,弟弟没有相关权益。
1.自从大姐去世后,二哥一直限制母亲的自由和意愿,不让自己探望母亲,故617楼的赠与协议是母亲在二哥控制下签署的。
2.母亲生前曾口头和自己表示过,有意将308号楼留给自己的儿子。何况,自己作为父母的子女之一,应当占有该楼的一部分权益。
李家父母共有四个子女、三套房产,随着父母与大姐的相继去世,老二、老三兄弟俩就遗留房产的分配问题产生了极大矛盾。
血浓于水的亲情,如今却不理不睬,闭门不见,兄弟间的亲情还能否维系?
三处房屋,三种诉求,亲生兄弟,孰是孰非?
敬请观看安翔律师参与调解之《第三调解室》——《老李家的三套房》上、下集。
【法规链接】
《合同法》分则第十一章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安律解读】
在安翔律师的调解下,李家兄弟俩达成一致:
一、617房老三不和哥哥争,因为就目前所掌握的材料而言,母亲对老二的赠与协议真实有效。
二、延庆房产老二不和弟弟争。因当年该房是父母买给老三的,且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老三子女的名下。
三、在产权单位不提异议的情况下,308号房能产生的收益,两方一人一半
李家兄弟二人终于化解了矛盾,血肉相连的亲情得以维系,愿意回家心平气和地处理后续事宜。安翔律师见状也感到十分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