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吃五谷杂粮没有不生病的, 一旦意外发生,家属又不在身边,医生是救还是不救呢?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律师接受BTV新闻直播节目《锐观察》的采访,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讲解。
今年,先后发生了“榆林产妇坠楼案”以及“医生剪衣抢救患者遭索赔事件”引发了大家的关注,医生抢救患者是否必须患者近亲属同意?出现医疗纠纷,院方与患者如何界定责任?该司法解释对上述大家极为关切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安翔律师表示: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侵权方面规定的一个细化。原来当中有相关的规定,即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不能取得患者的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本次对何种情况属于“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进行了阐释,对于双方在适用法律过程当中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①近亲属不明的;②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③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④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形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