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倍儿甜,越罚越甜?——评上海巴黎贝甜罚款事件

大家好,我是安翔律师。今天跟大家聊聊巴黎倍儿甜这事。


巴黎倍儿甜这事太有意思了,原本这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都是为了让一个行政相对人因为他做了违法乱纪的行为,让他受到一定的惩处,也就是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是这个五十八万五的这个惩罚额度,最后就变成了巴黎倍儿甜的一个广告费。大家都觉得这个处罚太过分了,你罚出去的钱我们要通过自己的腰包一点一点给他买回来。所以这个是第一个特逗的事。
第二来讲就是今天我看了一篇新闻,说这个执法机关说了,首先呢,社会上很关注这件事情,但是我们没错,我们的所有处罚都是依法依规我们已经是从轻处理了,而且现在这个处理还在法定的复议和这个行政诉讼的维权期限,有关的企业可以依法诉讼,我们一定会妥善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妥善”这俩字就特别有意思,整体来看,他回应的是什么意思呢?就是:首先,我没错;但是,你也可以通过程序来告我。然后,我会妥善地处理相关工作,那你既然没错的话,何必要这么心虚呢?哪有做事情的人指望别人一定要来挑战自己呢?
那么咱们说说这事本身,为什么大家有这么大的怨念?实际上就是当时在疫情期间,本来是指望有关部门在保民生、保稳定的问题上能做得更好一些。但是,有些部门的工作不是特别到位,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受到挺大一种影响。在这个时候,巴黎倍儿甜出来了,说,有一批面包在自己的员工吃不了的情况下做成了套餐,给周边这些确实有食品供应困难的群众出售了一部分。最关键的是,有网友还到现场去调查了一下,他当时卖这个价格真的是没有发国难财,他并没有涨价,所以这种行为肯定是会得到大家内心当中的赞许。
因为相对来讲,到底是保民生、保稳定吃饭更重要呢?还是说所谓的在这个地址上有没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更重要呢?咱回归到法律上来说,行政法上有一个叫正当性的原则。什么叫正当性的原则?就是不仅你要依法行政,而且你的行政处罚是否做出的尺度应当在合理性上得到公众的公序良俗观念的准许。所以,从这角度上来看,如果是一个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那么按照行政处罚法,在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后果情况下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主观上的过错,那也可以或者叫应当不予行政处罚,这都是行政处罚法当中的明文规定,这就是所谓正当性。在法律上是有要求的。
我举个例子,比如说大家现在都要礼让救护车、消防车等,为了礼让,大家可能就要并线,甚至于压着实线 、压着双黄线,让出一条生命的通道,这种情况下,虽然表面上它是压线违章,但是它具有可处罚性吗?按照行政处罚法来说,肯定是不具有。
咱们再说一个我自己个人的例子,我在开车的过程中礼让了一个正在过人行横道的一个老太太,老太太走的特别慢,然后我将自己的车停下来让她。但是我后视镜中发现我右后方的车正在高速地往前行驶,而这个时候老人的走到我车的左前方,如果我不打一下方向的话,右侧车的司机如果是那种比较鲁莽的司机,他看不到这个行人,等他到人行横道时可能根本来不及减速,可能就会把这个人给撞倒,这叫这个探头杀”,老司机都知道。这种情况下,我是怎么操作的呢,我就压着线把这个右侧的车道占住了。可能一开始司机还会骂街,说,会不会开车?别我干什么?但是当他看到这个人慢慢走过来的时候,可能内心中真的会感谢我。所以你说我这样的行为,压线的行为,能算违章吗?在行政处罚法中应该被处罚吗?当然不应该。
所以,整个的一个法律,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比如说紧急避险,为了维护一个大的权益,去牺牲一个小的权益,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正当行为,是不违法的一个行为。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既然不违法,你对他进行行政处罚,而且是在相应的工作没有做好的前提下,你没确切地能够保好民生、保好稳定,然后人家一个面包生产企业,他所犯的错还不是说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而是在此地址没有,这个公司其实是有的,用的是专业的设备 、专业的原料、专业的人员做出来的东西。显然是没有任何的社会危害性,也完全不具备行政处罚法当中所说的可处罚性以及可处罚的必要。所以这个事激起民愤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我觉得,像这样的一个事情,有关部门不仅是说我应该是要有温度地执法,这不是温度的问题,因为法律本身,对这样的行为就有相关的规定,咱们应该严格地依法执法,依法行政。
感谢观看,安律说法儿,法律的事由安律给您说个法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