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做客BRTV庭审纪实:醉驾闯卡撞警车,司机获刑三年

在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2022年7月30日播出的《庭审纪实》节目中,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对醉驾闯卡撞警车,司机获刑三年”的案件进行了分析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期的内容吧!

视频来源:2022年7月30日播出的《庭审纪实:醉驾闯卡撞警车,司机获刑三年

马某酒后驾车,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不仅驾车闯卡,还实施了多项违章驾驶行为,包括超速驾车、违规变道以及冲闯红灯,在驾车的过程中,还两次碰撞到了警车,造成警车部分损坏。马某称,这一系列疯狂的行为是在酒精的作用下发生的,可这一点能成为马某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吗?



安律说法


安翔律师表示,酒后犯罪不是免责的理由。马某理应知道醉酒状况下人的控制力会下降,在醉酒驾驶的过程中高速驾车冲卡、撞击警车的过程中,会对社会安全造成更大的风险。根据刑法规定,马某的行为仍然会按照他清醒一样去进行处罚。本案中,法院判决马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安翔律师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马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之所以没有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是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跟他闯卡后的行为有直接的关系。
安翔律师分析,马某以很高的速度在醉酒的状态之下驾车闯红灯、超速,过程中除了撞击警车,还对整个道路上所有当时可能在场的车辆、行人都构成了危险。“危害公共安全”指的就是,你的行为对于不特定的公共场所的群体产生了一种现实的危险性,所以马某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这种危险性。且这个罪名并不要求实际造成危险后果,只要有类似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存在,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此罪。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供       稿:  安翔

排版校对: 段晴晴 杨雅帆

责任编辑: 张希

主       编: 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