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做客BRTV庭审纪实:楼房加固遇阻碍,应如何解决?

在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2022年6月4日播出的《庭审纪实》节目中,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对“楼房加固遇阻碍”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期的内容吧!

视频来源:2022年6月4日播出的《庭审纪实:楼房加固遇阻碍 一审判决解难题

原告业主代理人表示,三号楼建于1979年,根据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的00022报告显示三号楼抗震能力不足,必须采用加固和其他的应对措施。但是被告拒绝在意愿书上签字,导致政府在申请这笔款的时候没有将三号楼纳入到抗震加固的计划之内,使整体三号楼长达十几年的时间没有完成抗震加固。三号楼的楼体已经非常脆弱,如果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楼体是不堪抗震的,现在的居住环境是非常差的。

被告王先生表示,母亲去世的时候,小区居民长达三、四个月对母亲咒骂。而且自己居住的地方门锁被堵、被贴抗议信,还遭受过居民的打横幅声讨。小区居民的行为对他和家人造成了身心伤害,对方应当首先赔礼道歉。

作为三号楼的业主之一王先生有没有义务配合楼房的抗震加固工作呢?其他业主对王先生一家做出的行为,在法律上又该如何认定呢?


安律说法


作为一个建筑物来讲,所有的住户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实际上都有物权,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所有权,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
建筑物在建造的时候,应该符合什么样的抗震标准是有强制的国家标准的。所以当这个楼房已经达不到标准的规范的时候,就变成了有危险的建筑物。这个时候原告肯定是希望大家在政府的主导之下能把这个楼房给修好,这个诉求是合法、合理、正当的。
安翔律师分析,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北京地区房屋建筑安全与抗震鉴定报告中显示,三号楼综合抗震能力已不能满足建筑抗震鉴定要求,需整体加固。而地震这种自然灾害防范于未然,永远好于事后救济。针对这种情况,被告王先生显然有配合施工的义务。
但是强制让居民搬出配合修房,貌似侵害了居民对房屋的所有权。但是法律上规定,任何业主在行使物权的时候,不能侵害到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侵害到其他业主的权益。比如本案的整个楼已经是危楼的状态了,若再不修全体业主的权益都受到了侵害,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没办法得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是处于危险状态当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居民不配合修房,就属于侵害了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侵害其他人的权益了,这样行使权利的行为是不会被法律支持的。

安翔律师认为,基于王先生一家长时间拒不签字的行为,有些居民或许采取了一些法律之外的手段试图解决问题,但这种做法显然激化了矛盾,没有起到任何的效果。

法官提到从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邻里需要相互体谅,也就是有同理心。安翔律师认为,法官是替原被告双方考虑,希望用和谐的解决方式,尽快实现原告的诉求。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原告能体会到被告王先生和他的母亲是两个法律主体,被告王先生确实没有权利去要求他的母亲当年一定要同意签字。那么双方坐下来共同商量、共同协商,才能圆满解决楼房加固的问题。

在案件当中,原告对自己原来的言行,应有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的表态,让被告能够更好的接受楼房加固签字的事情。这个时候被告可能就会多一点体谅,有利于双方的诉求的实现,毕竟被告也不会希望这个楼一直处于危楼的状态。

【法院判决】在涉案楼宇抗震加固期间,被告王先生一家从涉案房屋中搬离至抗震加固工程完成,并搬离涉及整栋楼抗震加固部分的物品,以配合完成涉案楼宇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供       稿:  安翔

排版校对 林丽宁

责任编辑 张希

主       编 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