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2022年6月4日播出的《庭审纪实》节目中,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对“楼房加固遇阻碍”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期的内容吧!
视频来源:2022年6月4日播出的《庭审纪实:楼房加固遇阻碍 一审判决解难题》
被告王先生表示,母亲去世的时候,小区居民长达三、四个月对母亲咒骂。而且自己居住的地方门锁被堵、被贴抗议信,还遭受过居民的打横幅声讨。小区居民的行为对他和家人造成了身心伤害,对方应当首先赔礼道歉。
作为三号楼的业主之一王先生有没有义务配合楼房的抗震加固工作呢?其他业主对王先生一家做出的行为,在法律上又该如何认定呢?
安律说法
安翔律师认为,基于王先生一家长时间拒不签字的行为,有些居民或许采取了一些法律之外的手段试图解决问题,但这种做法显然激化了矛盾,没有起到任何的效果。
法官提到从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邻里需要相互体谅,也就是有同理心。安翔律师认为,法官是替原被告双方考虑,希望用和谐的解决方式,尽快实现原告的诉求。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原告能体会到被告王先生和他的母亲是两个法律主体,被告王先生确实没有权利去要求他的母亲当年一定要同意签字。那么双方坐下来共同商量、共同协商,才能圆满解决楼房加固的问题。
在案件当中,原告对自己原来的言行,应有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的表态,让被告能够更好的接受楼房加固签字的事情。这个时候被告可能就会多一点体谅,有利于双方的诉求的实现,毕竟被告也不会希望这个楼一直处于危楼的状态。
【法院判决】在涉案楼宇抗震加固期间,被告王先生一家从涉案房屋中搬离至抗震加固工程完成,并搬离涉及整栋楼抗震加固部分的物品,以配合完成涉案楼宇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供 稿: 安翔
排版校对: 林丽宁
责任编辑: 张希
主 编: 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