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BTV科教频道2021年6月5日播出的《庭审纪实》中,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对一起因捡球掉入井中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分析解读,让我们一起走进这一期的庭审纪实吧。
安翔律师的案件分析自10分39秒钟起。
视频来源:2021年6月5日播出的《庭审纪实:行人落井受伤 该由谁负责》
案件经过
周先生住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去年5月24号上午,他带着孩子在家附近的一处商业广场上玩,却突发了意外——周先生掉入了井中。事发广场是个休闲娱乐的商业区,周先生就住在马路对面的小区里。因为离得近,他经常带孩子到这里活动,整个广场分为东广场和西广场。2020年5月24号上午九点多,周先生带着孩子在西广场上打球,一个不注意,球飞到了旁边的绿化带里。绿化带里隐藏着好几个窨井,周先生当时低头找球,万万没想到其中一个井盖竟然虚盖着。当时,他八岁的儿子就跟在身后,孩子因为太小,还不知道怎么施救,周围也没有其他人。广场上的一个摄像头正好拍到周先生掉到井里的画面,可以看到,在一片绿化带中,周先生突然踩空,一下子就消失在画面中。因为事发突然,周先生架着胳膊卡在井边上,愣了二三十秒才反应过来,开始往上爬。周先生爬上来后,把井盖放回井口时,往井里看了一眼,这一看让他非常后怕——井盖下有几个尖利的柱子。周先生从井里出来后,就感觉左脚疼痛得厉害,本打算再找找球,跟孩子玩一会,可左脚越来越疼,走路也一瘸一拐。他只好带着孩子先回了家。当天晚上,在两位邻居的搀扶下,周先生被送到了医院。经诊断,周先生左脚2、3、4指腹关节骨折。事发后,周先生和妻子多次找到广场物业方协商解决此事。夫妻两人都认为,事发窨井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和维护范畴。物业方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周先生跌入井中骨折。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对自己进行赔偿。可是周先生和物业方的交涉并不顺利。物业方表示,周先生是一个成年人,应该有安全意识,掉入井中是周先生自己的责任,物业方无需对此承担责任。如果周先生觉得这么说没有道理,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提起诉讼。若法院认为物业方有责任,再对此进行赔偿。
于是,周先生将事发广场的物业公司及它的上级总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位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7000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周先生进入的绿化隔离带不是供行人行走的,属于封闭范围。周先生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本身就存在过错。
而周先生的代理人却表示,这口井的井盖当时是虚掩的,如果扣严周先生是不会掉下去的。因此,被告物业公司明显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在法庭上,双方对责任归属问题争执不下。那么,作为窨井的管理维护方,他到底有什么责任和义务呢?行人落入井内受伤,又应该找谁来负责呢?我们来听听安翔律师给出的解释。
原被告双方都是认定井盖的管理方是物业公司。那么,物业公司在案件中,肯定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对公共设备设施负有管理的职责。那么,在出现相关问题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的庭审过程当中,虽然被告的律师找了很多理由,希望法院能够认定受害这一方也有相应的过错。但是他所找的这些问题,都不能构成一种法律上的过错。
在本案中,导致周先生受伤的根本原因是掉入了窨井当中,而不是在广场上打球或者进入绿化隔离带导致的。况且,打球和进入绿化隔离带也不必然导致受伤。但若是绿化带是禁止人入内的,或者是井盖在维护、维修的过程当中,不能允许人入内的,必须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比如说建围挡、遮挡,放置安全提示。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免除管理方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已废止)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陈萱 张希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