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后来者反而得了房?
小德签约前,左看右看、反复地盘问,买下了一套房子,没成想还是掉到了卖家一房二卖的大坑里。而且另一个买主,虽然合同签得晚,但已经付完了款,办理了过户,并且实际占有了这套房子。
小德气不过,任凭卖家表示愿意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他也一定要得到这套房。那么死磕的小德能够得到这个房子吗?
【民法典来拯救你】
买房是个大事,也是个喜事。但凡这种大喜的事,要是遇到了问题,可能给人带来的精神上的摧残更厉害。小德就遇上这么个倒霉事。小德买房在先,其他人(下称“张三”)买房在后,这里有一个签约的顺序问题。但是,张三却捷足先登,签了合同、付了款,还把房屋进行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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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第一个问题就来了,这个房子到底最后能归谁?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张三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因为以下三点原因,可以看出张三属于正常买方,不存在与卖房人的恶意串通的嫌疑:1、张三在购房的过程中,并不知道小德的存在,也不知道存在一个在先的合同;2、张三履行了正常的付款义务,而且这个付款价本身也未过低,而是一个正常的市场价;也就是说,在后的买房人张三,在买房的过程中善意且无过错。那么,当他跟小德之间产生了一个利益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善意取得房屋产权的新的产权人的利益,因此由张三取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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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小德和卖房人之间存在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小德应当找卖房人说理。按照原来的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已被修改,见下文),像一房二卖这种情况,小德可以主张“退一赔一”。也就是你花500万元买了一个房,那对方不仅要退给你这500万元,还要再赔给你500万元,这种就“退一赔一”的情况。但是《民法典》施行之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这个条款就被删除了。即便如此,小德的这个损失也可以通过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主张实际损失,要求卖房人予以赔偿。比如,这个房屋现在涨价了,假设卖房人是出于追求涨价的利益,形成一房二卖情形的,那么法律并不支持他因为自己的违法和违约行为而获益,也不能让小德为他的违约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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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一个500万元的房子,签完约之后涨到600万元了,这个时候如果卖房人违约,小德就可以向卖房人要求这100万元的差价损失。当然,如果双方之间有关于违约责任的书面约定,直接要求卖房人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也是没问题的。以上就是小德遇到的“一房二卖”情形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和救济途径。在这里也提醒大家,不要向小德学习!如果您买房的时候签了合同,付完定金,就赶紧去做网签。因为网签后就没有办法再实施一房二卖的行为了,这种情况下第二个购房人即便是善意,也不能完成过户、完成登记,那么第一手的购房人就可以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旧版】(已被修改)(此条已删)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排版校对:陈萱 张希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