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季 人格权篇
第11集 APP“窃听”谈话推广告违法吗?
【小德和小翔的烦恼】
最近天气凉了,但是供暖的时间还没到,小德和小翔吃完饭在家里商量着买个电暖器,二人探讨一番,对于电暖器的需求大概统一了,于是打开手机准备仔细看看。这一打开不要紧,不止是购物软件,连同很多新闻类的非购物软件都开始推送电暖器的广告了!
二人一惊,怎么着?家里这是进贼了吗?还窃听得这么仔细!两人想起,曾经也听朋友说遇到过同样的情形,自己聊着天就被APP给窃听了。
小德和小翔有一些法律意识,于是打开推送广告的APP仔细查看了服务协议以及相关的授权,发现自己果然早就同意了广告推送,也开启了录音权限。这……APP的行为合法吗?
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说实话,小德和小翔遇到的问题真不是个案,有很多朋友们都遇到过这种情况,我自己也遇到过。毕竟咱们在使用智能手机的APP时,谁会真正认真地去研读协议中的每一个字、认真地去了解那些授权呢?恐怕很多朋友都不会。但是生活中就真的出现过类似小德和小翔遇到的这种情况,那就是,大家在言谈过程中谈到的某种商品,马上就被APP抓取声音并收集转换成你的信息,运用这种信息给你推送广告。
如果说大家在搜索引擎中搜到的一些东西,或者说在一些购物网站中曾经搜索过的东西,被通过大数据处理,来给你推送商品,这个大家还可以接受。但是在进行了录音授权之后,由于你随时带着手机,别人因此就可以把你的手机变成“间谍机”,随时用它来窃听你的声音、观察你的行踪、分享你的位置……这个就太恐怖了。 如果说原来咱们国家在这方面的规范还不是非常明确的话,那么《民法典》在其人格权编“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这一章中对此就有了新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了,使用和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必须要遵循几个原则: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同时还必须征得同意、公开规则、明示方法,而且不能采取违反法律法规的方式。
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在原则性规定中有这么一条,叫“必要原则”。什么叫必要原则?
如果APP收集我的个人信息是为了服务于我,那就符合我使用APP的目的、符合必要原则。比如我进到一个购物网站,搜索“电暖器”,那么我就希望取得这个电暖器商品的相关信息,这是为了方便我的使用,也符合我跟APP签订这个服务协议的合同目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只要征得了我的同意、公开了方法、公开了范围,你就可以使用我的个人信息给我进行推送,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其他的一些网站,比如新闻类的网站、其他一些综合类的网站、甚至于门户网站,都使用通过窃取手机录音的方式,随时监听用户的声音并上传到自己的数据库。进行处理后,给用户推送商品、赚取广告费,那么这种手段是极为下作的,已经完全超出了《民法典》要求的这种“必要原则”。
未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后,这样的行为就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合法,应当追究他们的违法责任。而且相应的主管部门也要好好地管一管这些无耻的APP了。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