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起“男子砍伤援鄂医生后跳楼自杀”的伤医案件被报道了出来,伤人者砍伤医生后跳楼自杀,其行为属于犯罪无疑。
但是在视频中,我们看到了一幕细节,在被行凶者同时追杀的人中,除了两名医务人员外,还有一名保安。
逃跑过程中,保安拐进了一个玻璃门中并将门关了起来,把自己保护得很好,却放任了行凶者持刀追击已经受伤的被害医务人员。这一幕在很多人看来可能无可厚非,毕竟,面对危险时自保是人之常情,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是职责,是无法选择和逃避的。今天的内容中,安翔律师就此事件中保安不履职情节进行了法律解读。
△安翔律师解读热点事件丨为何援鄂医生被砍,保安应承担责任?
安律解读
法律上并不要求普通人一定要对受难者提供救助,也不要求大家一定要见义勇为。但是,承担安保职责的人并不是普通人,他们在危机情况下具有履行职责、采取安保措施的义务。法律虽然不要求普通保安一定要像警察一样挺身而出,更不要求他们一定要牺牲自己,但是像这位保安这样,离得很远就开始跑路,且关上门将危险留给医务人员、将安全留给自己,没有做出任何一点阻碍行凶者的行为,这显然与其职业、身份的要求是不符的。
保安失职导致的民事责任会由其雇佣单位首先承担,之后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偿部分损失。
所以,保安不是普通行业,法律上对其职责是有要求的。安全保障是安保人员的职责,不想冒这个险或者没这个本事就最好不要从事这个工作。
而至于大家讨论的保安年纪大、保安待遇低等问题,应与其履行职责的事情分开而论,这不应该是保安未能保安的原因,但可能恰恰是它的结果。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
第四十六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陈萱
责任编辑:张希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