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做客BTV《庭审纪实》解读服用保健品过量致人死亡案

在BTV科教频道2020年9月5日播出的《庭审纪实》中,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对一起与服用保健品相关的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
保健食品是吃得越多越好吗?推荐朋友吃保健品的马女士怎么就会扯上官司了呢?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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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节选及安翔律师解读


案件经过
马女士三年前因为给朋友王阿姨推荐了一款保健口服液,惹来了一身的麻烦。原来,几年前,王阿姨看到马女士服用保健口服液,向其询问产品,马女士于是推荐给了王阿姨。后来,王阿姨在一次服用的过程中,短时间内出现了腹泻二十多次、口吐白沫、呕吐的现象。在此情况下,马女士仍旧继续劝说她服用口服液。
2017年3月10日到3月12日,短短三天,王阿姨先后服下25盒,共计150支7500毫升的口服液。2017年3月13日夜间,王阿姨突然晕倒不幸离世。
2019年3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该口服液的经销经理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两年。后,郭某提出上诉。经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郭某上诉,维持了原判。
2019年12月19日,王阿姨的女儿和老伴将介绍人马女士和口服液经销经理郭某一起告上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七十七万元。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具体结果可关注节目后续跟进的报道。

安律解读
过失犯罪主要是相对于故意犯罪来说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追求他人死亡的故意,但是具备一种刑法上的过错,有的情况下是过于自信,有的情况下是疏忽大意,因为这样的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后果。
在这个案子中,被告并不是故意让被害人吃保健品、想让被害人死亡的。但是其行为明显已经超过了保健品使用的应有的范围。比如说建议过量服用,最终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后果。虽然其主观上并不是想追求这样的结果,但是这个后果非常严重,在刑法上就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或者2021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都有一个叫做过错相抵的原则。什么意思呢?
就是如果受害人在他人侵权的过程中,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有他自己一定的过失,那么这一部分过失是不由侵权人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安翔律师分析,王阿姨去世时已经72岁,虽然上了年纪,但心智健全,在别人的诱导下喝下大量口服液,也有其自身的原因。
保健品是一种合法的产品,在合法使用的时候对健康是有一定利处的,但是前提必须是按照说明书的服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本案中涉及的口服液并不是一个三无产品、没有说明书。这种情况下,使用人理应按照说明书进行服用。而王阿姨听从了外人的建议,超量服用,且此人并非医学专业的人,所以王阿姨贸然听信他人的引导,其对于结果的发生,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不过,这个过错在本案中是少量的,所以在这个少量的比例之内,可以降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