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BTV科教频道2020年8月22日播出的《庭审纪实》中,我所主任安翔律师受邀对一起与老年人相关的服装押金纠纷案进行了分析解读。
老年人在退休生活中想要发挥余热、参与活动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活动的过程中,可能遇上什么坑呢?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节选及安翔律师解读
案件经过
2018年,一部公益性的舞台剧成功上演,参演的都是一些热爱表演的退休老人,他们不拿报酬,只为了有机会在舞台上展示自己的舞蹈。可是演出结束、剧组解散后,“宫女组”的几位演员却因为剧组始终未退还服装押金,而不得不寻求法律的帮助。
原来,舞台剧排练之初,由于排练场所不固定,剧组建议几位演员自行保管服装,并收取了相应的押金。为保险起见,演员们要求剧组在出示的押金收据上加盖公章,并最终获得了盖有“某某老年俱乐部”红章的收据。至此,在押金未能退回的情况下,几人将老年俱乐部的负责人姜女士告上了法庭。
提到押金,姜女士表示非常冤枉,因为此次诉讼中涉及的服装押金,并非自己收取的,而是剧组负责人许某收取的。由于演员们希望收据上有公章,因此许某向被告张女士借用了老年俱乐部的章,盖在了收据上。姜女士认为,这件事与老年俱乐部没有任何关系,自己完全是被许某蒙骗了。
那么,被告姜女士和她的老年俱乐部到底应该退还演员们的押金吗?
安律解读
从目前庭审的证据上来看,主要证据是当时收款的押金。既然是押金,就不是买卖的款项。一般情况下,我给你一个物品,你交给我一部分押金,这个押金担保的是在你手中的物品不会遗失、不会损坏。正常情况下,归还保管物品的时候,押金应当一并退还,这是一种双务法律关系(双务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票据上盖的不仅是一个财务章,更是一个企业的公章,也就是说,许某是代表老年俱乐部收的押金款。不管许某个人是否存在一些违规甚至违法的行为,有没有侵害俱乐部主体的权利,但是,这个收款行为肯定是一个职务行为,姜女士不能因为自己内部人员有一些混乱的操作而对外免责,所以,首先应该由被告姜女士将这个款退还给原告。
不过,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姜女士,在退还原告押金后,并不意味着就失去了,她可以通过向不履行职务的内部人员发起维权,如果相关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甚至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案件后续】
被告最后表示,自己犯的错,就要承担结果,虽然演员们的钱没有交给自己,但是许某借了她老年俱乐部的章,她为此还是要承担错误的结果的。但是后续仍不会放弃对许某的追偿。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