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救救我丨身体老化不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第二季 侵权责任篇
第19集 身体老化不是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

【小翔的烦恼】

这天,小翔在人行道上正准备过马路呢,可是一辆右拐的机动车没有注意到她,把她剐蹭在地,致使她摔倒了,伤了颈椎。
后来经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可是司机方却申请鉴定造成小翔颈部损害的原因。结果显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只占三成,而七成是因为小翔的个人体质老化造成的,对方因此要求只承担30%的责任。
小翔觉得很冤枉,法院会按这个进行判决吗?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翔小翔,你别急,民法典来拯救你。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说的是受害人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对于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如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就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但是在这个案例中,小翔因为自己的关节老化,确实可能造成了损害的加重,但是这种自然老化,算不算她的一种过错呢?
答案是否定的。
在这个案例中,对方不能因为小翔关节的退行性变要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因为退行性变本身是每个人都会自然发生的,并不属于一种过错。(退行性变,就是指随着年龄增长,人体的细胞、组织、器官所发生的一种异常改变。通俗说法就是“老化”。)
就这个问题,原本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定的争议。
在2014年之前,很多法官在判决此类事故的侵权责任过程中,就引入了这种外伤介入度的鉴定,从而减轻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但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用典型案例的方式否定了这样的裁判思路。从此,这样一些由于上年纪所导致的身体上的老化,就不再被认定为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依据了。
新的民法典更加注重保护受害人损失赔偿的这种救济了,所以小翔,不要着急,你受到的损伤,可以得到侵权人的全额赔偿。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指导案例24号 荣宝英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虽然荣宝英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荣宝英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