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 侵权责任篇
第17集 八岁以下打篮球,在校受伤谁担责?
【小德的烦恼】
小小德打小个子就高,升入二年级后,就入选了校篮球队,经常放学后也在学校练习。这天放学后,小小德在学校练篮球,一个没站稳,把脚给崴伤了。父亲小德于是找到学校,要求其承担责任。可是学校却说这是“自甘风险”行为,而且小小德在加入篮球队的时候就签了免责协议了,因此学校对此没有责任。
小德很苦恼,民法典呀,救救我吧。
【民法典来拯救你】
小德、小小德,你们都不要着急,民法典可以来拯救你。虽然自甘风险行为在法律上确实不再被规定为一种侵权,但是民法典1176条第二款同时也规定,组织者和活动参加者在法律上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参加者之间确实可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但是组织者仍然要适用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学校等教育机构在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采取的是一种过错推定原则。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如果孩子还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孩子在你那儿发生了相关的问题,那么,法律上推定教育机构是有过错的,除非教育机构自己能够证明,他已经尽可能地履行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
就这个案例来说,小小德虽然是篮球队的成员,但是结束了训练之后,老师并没有及时地去引导他回到家中,采取一个安全的防范措施。
小小德虽然在自己的训练过程中,从事的是自己选择的篮球这样的业余爱好,而这个业余爱好本身的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由于学校是组织者,其对于这个还在上二年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周岁以下)小小德在学校受伤的情况,仍然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所对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