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见义勇为而受伤,应该由谁安慰?
他会获得赔偿还是补偿?
是应当给予还是可以给予?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咨询专家、北京市民法典学习宣传讲师团讲师安翔律师通过真实案例为您带来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里请注意,第一个补偿叫“可以”,第二个补偿叫“应当”。
这是保障什么的呢?那就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都不能让这个因为见义勇为而受害的人,去自担他见义勇为的后果,都要对他进行一定的补偿。
当然,补偿不是赔偿。在法律实践当中,当然会参考应当赔偿的数额来确定损失,但是补偿的标准也要考虑补偿者本身的经济能力,以达到适用公平原则的程度。对比一下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中文博大精深,现在的民法典中叫“可以补偿”,而原来的民法通则就只说“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个“也可以”说得很勉强,而且根本没有“应当补偿”的内容。所以就有可能存在一个受害人,因为见义勇为受害,但是没有人对他补偿的情形。
现实中就有这样的案例,是我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大家可以看一下相关的电视报道(节选位于上述视频的2分29秒--5分55秒)。
大家看到的这个节目,是2014年我在北京新闻频道做的一款叫“有话就说”的栏目中的一个视频。做这个节目的时候我就特别难受,为什么呢?一个八岁的小孩儿,她就有了舍己救人的一种素质。虽然,当地的见义勇为的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都在说,我们不主张未成年人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贸然地见义勇为。
同样的话在这几年大家听得就更多了:我们不仅要见义勇为,还要见义智为。
但是,故事中的小姑娘已经把别人救上来了,而她自己淹死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都不去给她一个名分、不去评定她的见义勇为,那么不仅对于在世者、未亡人是一种巨大的心理伤害,同时对于社会良好美德的弘扬也是非常不利的。
大家可能知道有专门规定见义勇为内容的条例,咱们北京也有,各地都有。而这个故事发生在四川,按照四川省见义勇为的条例,与“见义勇为”称号一同到来的应该还有相应的国家的一些补贴,包括按照工伤中工亡标准进行的赔偿,还有按照军队的排职少尉的工资情况,去赔偿给家属这样的一种资助。
如果不给上文的小姑娘评定见义勇为,对于那样一个贫困的家庭、对于还依然在世的家人来说,既有亲人失去的悲痛,又得不到经济上的相应帮助。所以当时我就说,我去免费地帮你。
女孩父亲找到我的时候,案件已经进展到二审了。这个父亲的诉讼是针对受益人提起的,因为受益的小孩也是当地的。女孩父亲认为,既然你已经被救活了,而我的孩子因此牺牲了,我遭受的损失就要受到赔偿。而损失有多大呢?当然是一条人命的损失。
人命不能用金钱去衡量,但是法律上有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相应规范,所以我要去主张。
因为事发地是比较贫困的山区,所以对方可能也不是一个非常富裕的家庭,但是这不代表他应该一分钱不出,不代表他不应该主动地给予一些受益人应当给予的补偿。哪怕原来的规定只是“也可以”,那请把这个“可以”给落实了。而对方始终拒不落实,所以就产生了诉讼。
一审中,我们这方当事人,也就是小女孩的父亲在当地找了一个法律工作者帮助他诉讼。但是一审的结果不太好,是什么呢?判赔了,但是只赔一万块钱。在我看来,这一万块钱无异于对于家属的二次伤害。因为这是一条人命的代价。
我接触这个案例之后,直接飞到大竹县,替他打了二审。二审的结果把一万的赔偿改成了五万,这在法律上是一个相对成功的案例,貌似赔偿金额已经是原来的五倍了。但是在结果上仍然是一个让人不太好接受的结果,因为五万块钱也没有办法体现出人命的对价。
后面我又继续帮他申请见义勇为,找到了当时由公安部主管的见义勇为办公室,终于把见义勇为评定了下来。
而在当地评定见义勇为之后,发放补贴的过程中又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我就再次介入。因为按照相关的规定,应当为其发放国家抚恤金。而当地的综治办又开始说我没钱,这不在我的财政拨款序列中,一开始没有写入到财务计划。但这都不是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借口。反而当地政府应该及时地打报告、解决财务问题。
最后通过大概两年到三年的努力,见义勇为的抚恤金也帮他争取到了,大概是七十多万,加上二审中判决受益人支付的五万块钱的补偿,一共是八十万块钱。这个案例,在国务院新闻办的官网中也发了一篇报道来介绍。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二)加大优抚力度,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之规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从县见义勇为专项基金解决发放;见义勇为基金不足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