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授课丨侵犯人身权益的赔偿标准可选择

人身权益被侵害,应该怎么主张?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咨询专家、北京市民法典学习宣传讲师团讲师安翔律师为您带来解读。

《民法典》1182条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益的赔偿标准】问题。这一条是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相对应的,《侵权责任法》在这一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赔偿的原则首先是看损失的大小,一般情况下,损失多大就要赔多大。但如果损失难以确定的,再按他的受益情况来确定赔偿额金额。
那么新的《民法典》是怎么说的呢?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来进行赔偿。……
也就是说,我可以按照损失赔,我也可以按照获益赔。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讲,当你有了这样的选择权自然是哪个情况下对方能赔得多,就按哪个情况来要求赔偿。这样更有益于不让违法者因违法行为而获益,也更有益于让受害者采取一个高限去索赔。
我们说到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寻求这样的一种赔偿,那什么叫人身权益呢?
就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人身自由权等与人身相关的权益。
前不久,山东顶替上大学事件登上微博热搜,热搜最终是以当地的一些相关官员被法办作为尾声的,但是在民事赔偿方面到现在我们都还没有看到一个结果。当然,也许这个案子处于准备诉讼阶段或者正在诉讼过程中,因为诉讼的程序没有那么快结束,就没有相应的结论,但是我们仅拿它做一个案例来讨论,因为它跟这一条有关。


(以下是与听众的互动)
提 问
“山东被冒名顶替考生的赔偿应当如何计算?”


“昌平区这位同志,你觉得山东冒名顶替的考生,应该以哪种标准去索赔对他们最有利?”(安翔律师)
“我觉得应该按照违法获得的利益来算。”(昌平区的同志)
“你认为应该按违法行为的获益作为标准,是为什么呢?”(安翔律师)
“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个不合法、违法的行为,然后人家被冒名顶替肯定是有相应的损失,所以我觉得应该按这个标准索赔。”(昌平区的同志)
“您是从公平合理性的这个角度上考虑的。”(安翔律师)
“对,我觉得这样可能更公平。”(昌平区的同志)
“丰台的同志同意她的吗?”(安翔律师)
“同意。”(丰台区的同志)
这个思路是对的,但是安翔律师还会考虑另外一个因素——举证的难度。比如,如果让受害人去举证,她因为被冒名顶替上大学而受到了哪种损失,非常不容易。因为中国的这种教育,包括教育之后取得的人生改变的这种机会的丧失,如何才能量化成市场价格?这是没法评估的。
而中国的侵权责任法又只支持直接损失,也就是你能算出钱,我就赔,你不能算出钱的,我不赔。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你让她去举证就强人所难了。也就会因此产生一个问题:我作为原告,我怎么去举证证明我的损害到底有多大呢?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反过来,非法受益人的获益数额是可以大致看出来的。因此安翔律师认为应当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而非法获益的数额进行计算。即,冒名顶替者拿到学历、学位,以及工作这些年全部的工资、福利待遇、住房公积金补贴以及单位福利分房等相关的利益,都是他的非法行为获益的内容。安翔律师认为,只有按照非法受益人的获益数额进行索赔,才真正能够勉强把人家丧失的教育权和机会的权利所对应的损失弥补回来,这样才是公平合理的。因为这些都是不法者不应得到的,而是受害者应该得到的。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方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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