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视频解读《民法典》之居住权

《民法典》中有个新的规定——居住权,是什么意思呢?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委副主任,最高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咨询专家安翔律师为您带来解读

原来的《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有四项权利,叫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而居住权就是把它的占有和使用单独拎出来设立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有五方面的原则。
第一、书面约定
它只能通过当事人双方的书面合同或者单方遗嘱的方式来进行约定。
第二、登记设立
不登记,不设立,没有法律保护的效力。所以一定要找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第三、原则无偿
原则上来讲,它的这个使用权是无偿授予的。特殊情况可能有一点钱,但是必须要与租赁相区别,否则它就没有意义了。
第四、到期终止
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权利人死亡,它就不能再继续了,这个使用权就消灭了。
第五、不能转让
权利人不能在取得居住权之后再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遗嘱的方式由他人来继承这项权利。

居住权的规定有利于化解家庭内部因一些房产产生的纠纷,原来只能对产权进行分割,现在就丰富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就是,产权和居住权可以分开。希望您用好这一条,处理好家里的相关问题。


相关法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安翔律师介绍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

-最高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咨询专家

-全国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奖获得者

-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15-2018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

-2014-2018年度西城区优秀律师

-CCTV社会与法频道《夜线》《律师来了》栏目特邀法律嘉宾

-BTV科教频道《第三调解室》《第三直播室》栏目法律嘉宾

-BTV新闻频道《有话就说》《大家谈》《锐观察》栏目法律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