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视频解读《民法典》之自助行为

《民法典》中有一个新的规定,叫“自助行为”,什么意思呢?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委副主任,最高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咨询专家安翔律师为您带来解读。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情况紧急、不能及时获得国家相关机关的保护,如果再不采取自助措施,就会造成权益无法挽回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采取一个在合理范围内的必要行为去自我保护。比如说扣留侵权人的相应财物,但是同时必须立即寻求国家有关机关的保护,也就是说,自助行为不能永远持续下去,否则就成了私刑了。如果您的自助行为采取不当,导致了其他人的损害,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什么时候可能会用到“自助行为”呢?
比如说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中肇事的一方准备逃逸,这时候你扣留他的车辆、没收他的车钥匙,都是没有问题的。
再比如,你在餐厅吃饭,吃出了某一个不太卫生的食品,这时候老板说“这盘菜我端走吧”,一旦你同意对方端走,就错失了保留证据的机会,后续无论是想要对方进行赔偿还是希望其受到处罚,都缺少了证据的支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扣留这盘菜。
行使自助行为是有前提的,一个是“紧迫”,一个是“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同时,如果再不采取措施,可能会导致发生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它的范围是必要和合理的。
同时您也要在采取自助措施的时候立即同时申请国家机关的介入,不可以一直持续“自助”。希望大家用好这个自助行为的规定。

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翔律师简介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

-最高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咨询专家

-全国百件优秀法律援助案例奖获得者

-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15-2018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

-2014-2018年度西城区优秀律师

-CCTV社会与法频道《夜线》《律师来了》栏目特邀法律嘉宾

-BTV科教频道《第三调解室》《第三直播室》栏目法律嘉宾

-BTV新闻频道《有话就说》《大家谈》《锐观察》栏目法律嘉宾


供       稿:安翔

排版校对:张希 

责任编辑:沈晴雯

主       编: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