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活埋母亲案 | 安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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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活埋母亲事件”出现后,网友持续关注,大家逐渐发现了其背后的一些隐情,更多的人关注到了埋母者马某在成长过程中与母亲之间的一些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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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未尽全部抚养义务,马某是否还有赡养母亲的义务?母亲在养育中存在的过错,是否能减轻马某的定罪量刑?母亲的谅解是否可以让马某从轻减轻处罚?来听听安律师的解读吧:


01

马某12岁便与叔父生活,母亲未尽全部抚养义务,马某是否还有赡养母亲的义务?

    《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结论:虽然大儿子12岁开始因为母亲改嫁就跟随叔父一起生活,但未建立收养关系的情况下,马某与母亲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即便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也不免除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因为,权利可以通过协商建立、修订、废除,而法律义务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的。


02
母亲在养育中存在的过错,是否能减轻马某的定罪量刑?
结论:以现有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母亲的行为确实存在民法意义上的过错,也就是存在未尽到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但这一过错当然不构成对方杀人的理由,也不构成减轻对方罪责的因素。如果一方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可以减轻刑法上行为人的罪责的话,那就等于是鼓励人们用极端犯罪的方式去处理问题。实际上法律鼓励的是,人们依法理性处理问题。


03
母亲的谅解是否可以让马某从轻减轻处罚?
《刑诉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侵犯人身、财产类犯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论:本案涉嫌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中进行量刑,不属于可以进行和解的案件类型,故即便母亲表示谅解请求轻判,法官也可以不予考虑。


结语

不可否认原生家庭的问题确实给很多人带来了童年的伤痕和心理问题。确实,从原生家庭去探究心理问题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法的一个重要发现。但探究原生家庭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为了甩锅。发现自己、读懂自己、提升自己正是一个成年人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应该负有的责任,而不是发现原生家庭问题后就可以以此为借口任性妄为甚至为所欲为。活埋母亲案发生在母亲节前夕,实在让人扼腕叹息,尽管它不是我们每个人的故事,但故事中的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


希望天下多些有安全感的孩子和有获得感的母亲,祝天下母亲节日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