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提要】
近日,西安刘女士称在“利之星”花费66万元买了辆奔驰车,然而提车5分钟还未出店,发动机竟出现漏油,店方称走“三包”,换发动机,刘女士无奈坐车头维权。截至发稿时,此事尚未得到解决。
【安律说法儿】
此事因消费者受到了4S店的不公正待遇而引发众怒,网络视频形成社会热点事件。但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来自一个奇葩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大家常说的“汽车三包规定”。
之所以说这是规定奇葩,因为在上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情况下,汽车三包规定竟然“以下犯上”违反上位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了汽车产品不合格退换货的门槛,更可笑的这部规定还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立法目的制定的。
咱们在下文中具体看一看。
相关法律一:《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上文是合同法解除合同的标准,可以看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合同就具备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后则商家应退款给消费者。换句话说,你卖的东西不好,我不买了还不行吗!
在此事件中,机动车买卖必然构成一个合同,而发动机漏油这种严重故障,足以表明车的质量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商家的行为理应属于“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
当然,商家一定会狡辩说,我给你换个发动机,你照常用啊,没有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的。一般消费者遇到这种狡辩就很难回应了。
那么我们告诉您该怎么回答——
商家在制造售卖如此价格昂贵的产品时,能出现如此严重问题,甚至在消费者还没开始使用时就显现出来。那么消费者当然有理由认为奔驰公司本身的质量把控是存在严重问题的,基于这种不信任,不再愿意选择奔驰这个品牌,是合乎常理的。同时,新车有新车的价值,核心部件维修更换后车辆价值必然大幅贬损,车还没有使用就已经严重折价,这当然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难道消费者花新车钱买了个维修后才能使用的旧车还不是违背了购买车辆的根本目的吗!
所以,这已经构成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应当由消费者选择:换一辆车还是退掉该车。无论消费者作何种选择,商家都应配合消费者完成维权措施。
相关法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相关规定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
看完上面的法律节选,大家懂了吧,这部汽车三包规定才是罪魁祸首,别看就属他辈分低,但却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实实在在的障碍。消法作为上位法,明确规定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关键就是汽车消费当中,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这个三包规定,作为国家规定,不仅没有提出比七日内退货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竟然还设置了巨大的维权障碍。
发动机、变速箱、前后桥、转向、制动......这些可都是出了问题小则车辆失灵报废,大则车毁人亡的核心部件,竟然在新车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仍然不能第一次就更换全车或者要求退车退款,还要维修,且必须两次维修仍不合格才能退换车。也就是说,消费者必须被当做小白鼠一样承担多次维修仍不合格期间的人身伤亡风险。要知道,这不是赔钱退车的问题,这是人命关天的问题。
反观这个汽车三包规定的第一条,是这样写的:“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本规定......”对此,本律师认为,如果不能骂人,我就没啥好说的了......
从法律上咱们必须要说明白,消法规定:在没有国家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七日以内就可以退换货。这导致部分商家会主张依据质检总局所出的汽车三包规定(参上文),以国家规定作为挡箭牌,坚持只有当符合规定中的条件时才肯同意退换,否则拒不退换。但实质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它所规定的“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从七天”中,在前的“规定”是不应该比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门槛更高的。
而依据我国的《立法法》,汽车三包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远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应当进行法律审查,该修订的修订,该废除的废除。同时,法院在适用相关法律的时候,也一定会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标准作出裁判。所以,本案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上位法下位法之间的法律冲突的问题,汽车三包规定作为一部早该废除甚至就不该出台的法律,竟然十多年来在汽车江湖打着保护消费者的旗号保护商家而畅通无阻,这才是出现问题的关键!
回归到该新闻事件,我们看到有报道称,当地的质检部门要求奔驰马上退车退款。这样的态度挺积极,但这积极是给消费者的还是给舆论的?如果其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强制要求退车退款,这本身也超出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限度。所以该事件解决的关键,还是要对这个奇葩的汽车三包规定进行清理或修订,否则,就还是在把买到倒霉车的消费者往车顶上逼!
作者:安翔律师,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9.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