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翔律师接受中新网采访——“毒跑道”中的法律问题

“毒跑道”又回来了?

据媒体报道,从9月1日开学至今,武汉藏龙二小不断有学生出现流鼻血、呕吐、身体起疹子等症状。到9月10日,据家长的不完全统计,已有100多名学生出现了流鼻血、起红疹等不适的症状。

学生家长怀疑,孩子的症状与学校跑道质量有关。

藏龙二小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是一所新建校。

有藏龙二小学生家长告诉媒体,今年7月份暑假时,学校塑胶跑道在施工。现如今,操场跑道上巨大的刺鼻气味

无独有偶,近期,据媒体报道,邯郸、济南等多地也都曝出了疑似“毒跑道”事件,使这个话题再度走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对此,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律师接受了中新网的采访,就此事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毒跑道”该谁负责?

安翔律师称,对于“毒跑道”的相关案件,《教育法》《刑法》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毒跑道”事件中,事件的主责部门很明确,就是教育机构(学校)和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根据《教育法》,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也明文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法律要求“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这个“明知”应如何判定?

对此,安翔律师认为,“明知”不仅可用于事前招投标的相关过程,即使学生出现了相应的不适症状,主责部门未即时采取相关措施,放任结果的发生,也可被判定为“明知”。

安翔还告诉记者,即使是在材料供应商或施工方的环节出现问题,也不能构成学校的免责。

此外,安翔还对学校采购跑道的标准提出了质疑。学校用的是什么标准?标准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身体特征?这些问题同样值得探讨。

即将实施的强制性国标或成破解之道?

今年5月14日,国家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 36246-2018)正式发布,此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根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消息,该标准由(教育部(基础))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教育部(基础),将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目前来看,‘亡羊补牢’也没有补得很及时,但孩子不能等,他们可能受到终身的、不可逆的伤害。”安翔律师称。

“新国标出台后,如果学校还继续不按照标准采购选择跑道,肯定要负法律责任,而且是刑事责任。”

此外,安翔律师还称,虽然一般情况下“法不溯及既往”,但在这件事情上,他主张已建成跑道的学校也应该采用新标准来重新衡量。“因为跑道还在让孩子们使用,就应该用最新的标准来衡量,如不符合新标准,应该立即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