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法的价值中包含着指引功能,无论正反。执法者严格执法,及时惩罚违法,保护守法,才可有效体现正向作用,否则,零作为产生的将是副作用。
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本应当机立断、即时执法,却在公众和媒体的追问下才最终做出了行政处罚,略显迟缓,无需表扬。何况,如果每一起类似“小事”都要动用网络人浪才能得到迟到的正义,那咱们的违法成本是不是太低,合法成本是不是太高了呢?那这样的执法,又会将社会指引向何方呢?
8月21日上午,在从济南站开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车上,一名男乘客霸占他人的靠窗座位,拒绝归还。该事件经网络曝光后,引发舆论关注。8月22日晚,涉事男子孙某发布视频,公开向当事人道歉,表示悔恨和自责。
事情发生后,中国新闻网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律师咨询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孙某的行为第一时间进行惩处!安翔律师说:“列车上是有乘警的,乘警的职责就是维护列车运行的正常秩序,其中也包括了乘客按自己座位号乘车的秩序。这种情况下,不能总让受害者自己‘绕八个弯’去维权。乘客将情况反映给乘务员或乘警后,乘警应依据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或者处罚。乘警如果消极对待,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因为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据人民网记者采访济南铁路公安处、济南铁路局集团公司客运处相关负责人得知:事件发生后,铁路公安部门随即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目前,调查取证完结,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铁路客运部门也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以此为鉴,始终要牢记道德准则,严守法律底线,并且在遇到类似事件时,积极运用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铁路客运部门和管理部门敲响警钟,日后一定要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主动地行使自身权利,依法维护好站车秩序和旅客权益。